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秋冬空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因疫情影响受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供大家参考。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因疫情影响受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按照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联防联控;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有序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攻坚方案》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去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

  类确定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10-12月,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72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3天以内;明年1-3月,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84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0天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提升环保基础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按照预案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天气过程频发,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的秋冬季,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将通报预警提示信息时,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二)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

  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按照“以

  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今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基本建成无散煤区。在山区等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允许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方式取暖。因疫情防控导致改造工程滞后的地区,应抓紧谋划,科学统筹施工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力争完成既定任务目标。今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加强农业大棚、烤烟叶、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严防散煤复烧。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

  运行的地区,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三)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露天焚烧监管,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严禁垃圾、落叶露天焚烧,发现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的视同于焚烧秸秆,按照秸秆禁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五)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

  落实文件要求,加快砂石、火电、钢铁、焦化、铝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和非金属矿采选等运输量较大行业企业的铁路专

  用线建设,完成集团铁路专用线项目和高新区热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研究砂石骨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行业清洁运输。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火电企业煤炭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要达到80%以上。

  (六)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

  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按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落实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安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综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完成淘汰15005辆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的目标任务。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按照文件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不得以环保名义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在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有针对性的设置绕行路线,人为干预监测结果。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严格落实便民利民要求,严禁在编码登记过程中乱收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严禁销售使用劣质油品,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七)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按照已出台的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

  (八)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今年12月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今年12月底前,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九)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今年12月底前,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明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

  (十)强化扬尘管控

  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八个百分之百”,鼓励继续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

  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以及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今年12月底前“销号”。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进行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居民“煤改气”暂不执行阶梯价格,按居民气价第一档执行。落实好关于清洁取暖的价格政策。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阶梯电价政策等。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财政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奖励资金与淘汰车辆具备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海关出口报关单》数量挂钩。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科学合理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今年12月底前,在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明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四)加大监督帮扶力度

  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复工复产;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涉VOCs产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十五)强化考核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攻坚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问题定期进行排名通报、曝光、督办,及时跟踪问效,每月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力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导致严重后果且未能及时纠正的;因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一律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实施问责。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1

推荐访问:秋冬空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秋冬季 大气污染 攻坚